1871.9.13 天津
大清国、大日本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兹欲同修旧好,益固邦交,是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办理通商事务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①;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从二位大藏卿伊达②;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修好条规,以期彼此信守,历久弗渝。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第一条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体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二条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第三条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第四条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或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等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第五条 两国官位虽有定品,授职各异,如彼此职掌相等,会晤文移,均用平行之礼。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遇有公务则照会职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第六条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第七条 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第八条 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已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断。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第九条 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料,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第十条 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用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藉端欺人,尤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庇。第十一条 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并须各安本分,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理事管辖。不准改换衣冠,入籍考试,致滋冒混。第十二条 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第十三条 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放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无论,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如事发内地不及赴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犯事地方正法。第十四条 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第十五条 嗣后两国倘有与别国用兵情事,应防各口岸,一经布知,便应暂停贸易及船只出入,免致误有损伤。其平时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国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抢劫。第十六条 两国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贸易,亦不准兼摄无约各国理事。如办事不合众心,确有实据,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权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偾事,致伤两国友谊。第十七条 两国船只旗号各有定式,倘彼国船只假冒此国旗号,私作不合法情事,船货均罚入官,如查系官为发给,即行参撤。至两国书籍,彼此如愿诵习,应准互相采买。第十八条 两国议定条规均系预为防范,俾免偶生嫌隙,以尽讲信修好之道。为此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用昭凭信,俟两国御笔批准互换后,即刊刻通行各处,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为好。同治拾年辛未七月贰拾玖日明治肆年辛未七月贰拾玖日
【注】
①李鸿章(1823——1901) 字少荃,道光进士,曾任庶吉士、编修等职。1853年回籍兴办团练,对抗太平军。1861年编练淮军,次年至上海,与西方侵略者勾结,镇压太平军,攻取苏南地区。升任江苏巡抚。1864年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被封为一等肃毅伯。次年又署两江总督,率淮军镇压捻军起义。1867年授湖广总督,1870年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他主张学习西方,引进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来维护封建统治,成为洋务运动的主持者。自六十年代起,先后创办了一批功代企业和新式学校。1888年,主持建立了北洋海军。对外妥协倾向严重,七十年代后重要的不平等条约大都出自其手。1901年病逝,清政府谥为“文忠”。
②伊达宗城(1818——1892) 日本官僚,明治政府大藏卿,1871年以钦差全权大臣身份来华议约,在天津与李鸿章签订《中日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
【简释】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后,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企图以武力扩张来弥补其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条件。中国与朝鲜成为它的首要的侵略目标。1870年8月,日本政府派遣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外务权少丞藤原义等人来华,要求订约通商,取得如英、法等国那样的侵略特权。9月,柳原等人到达天津,与清政府三口通商大臣成林、直隶总督李鸿章会面交涉。主管外交、通商事务的总理衙门表示中日可以通商,但不必签订条约。
于是,柳原前光施展狡诈的外交手腕,宣称日本不甘英、法等国的压迫强逼,又“力难独抗”,希望与中国订约通好,“以冀同心合力”。这种虚伪的表白迎合了李鸿章“以夷制夷”的心理,他致书总理衙门,主张与日本立约。总理衙门也为柳原的谲词所惑,同意日本派出特派大臣,于1871年来华订约。1871年6月, 日本任命大藏卿伊达宗城为钦差全权大臣、柳原前光为副使赴中国议约,7月,到达天津。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伊达等人谈判。在谈判中,伊达极力援引英、法之例,企图把各种特权订入条约,特别是片面最惠国待遇一条,争辩尤力。尽管日本野心勃勃,但毕竟羽翼未丰,缺少使清政府依从的实力,而清政府方面,对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之害已略有觉察,加之日本久被中国文化薰陶,等同属国,竟然如此大言不惭,甚不以为然,遂严词拒绝。
伊达等人无法,只得同意以中国提出的约稿为基础议约。9月13日,《中日修好条规》在天津正式签字。正因为如此,这个条约与清政府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签订权条约有许多不同,没有规定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内地通商、长江自由航行等特权也未许给日本。条约中虽然确认了治外法权和协定关税,但是相互的和对等的。由于日本未能如愿以偿,日本政府对这个条约十分不满,迟迟不予批准,并于次年5月再次派柳原前光来华,要求改约,但被拒绝。直至1873年,日本政府才正式批准这个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