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新经济政策
苏维埃政府于1921年初开始采取的一种区别于战时共产主义的经济政策。1920年底,苏维埃俄国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叛乱的胜利,初步巩固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但是,由于连年战争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实行,使国内经济处于崩溃边缘,甚至出现了工农联盟破裂的迹象。当时的各种情况表明,国内战争结束后,调整战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已势在必行。1921年3月,俄共(布) 召开第十次代表大会,大会作出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重大决策。从十大起,俄共(布) 和苏维埃政权相继作出了一系列决定、颁布了许多法令,这些决定、法令等确定了一整套不同于战时共产主义的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规定,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所谓“粮食税”就是农民每年只需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额,其余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均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这一措施能很快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恢复农业,进而为发展工业提供粮食、原料和市场。新经济政策允许私人资本家开设小企业和进行私人贸易,允许私人资本有所恢复并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当时规定的国家资本主义有租让制、租借制、合作社和代销等形式。租让制是将某些国家所有的企业、厂矿、资源,通过国家与外国资本家签订合同、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给外国资本家,承租者把产品的一部分交给苏维埃国家,并按合同提取利润,合同期满后,国家即将企业收回。租借制是将某些国有中小型企业租给资本家、合作社或个体劳动者经营。根据苏维埃政府的法令,曾指定7000多个中小型企业为出租对象,以后又规定凡雇工不到20人的企业均予出租。为了迅速发展工业,国家改变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1921年8月,规定国有企业一律实行经济核算制,使企业有了较大的自主权; 废除了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个人物质利益同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新经济政策还恢复了市场贸易的作用,准许小商小贩进行合法经营,允许私商在合法范围内直接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出售工业品。接着,又允许国有企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国家的供销机构逐渐商业化,开设了国营百货公司、商业公司、商业辛迪加、进出口公司等。新经济政策是对战时共产主义那种高度集权的经济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是为适应俄国过渡时期所存在的多种经济成份这一特点,在经济命脉和国家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的条件下,所采取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它适应了当时俄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遵循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