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按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领导国家各项建设; 统一并指导苏维埃的活动;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等,是它的基本职能。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有:①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选举,颁布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的法令,组织设立选区;②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③协调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常设委员会的活动;④监督宪法的执行,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和法律相适应; ⑤颁布法令,通过决议,公布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解释苏联法律; ⑥批准和废除苏联缔结的国际条约; ⑦废除苏联部长会议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与苏联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及命令; ⑧规定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授予最高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⑨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以及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 ⑩接纳加入苏联国籍,决定退出苏联国籍和剥夺苏联国籍的问题以及提供避难的问题; (11)发布全苏大赦令和实行特赦; (12)任免苏联驻外和在国际组织中的外交代表;(13)接受外国驻苏联的外交代表所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 (14) 组织苏联国防委员会和批准其成员,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15)为保卫苏联,宣布个别地区或全国戒严; (16) 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令; (17)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御侵略的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18)实施苏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有权作出下列决定:修改苏联现行立法文件;批准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疆界变更;根据苏联部长会议建议成立或撤销苏联各部和国家委员会;批准任免苏联部长会议的个别成员,需事后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例会批准。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上由联盟院和民族院联席会议以两院全体代表投票方式从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1人,副主席15人(每个加盟共和国1人,通常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担任),秘书1人和委员21人。当选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苏维埃代表。主席团任期5年,在本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届满后,主席团继续行使自己的职权,直到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组成新的主席团为止。主席团主席的职责是: 领导主席团机关,组织和指导主席团的整个活动;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代表主席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社会团体交往; 同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主席和常设委员会主席保持联系; 与主席团秘书联名签署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通过的文件; 代表主席团授予国家奖章和勋章,以及接受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 代表苏联同外国和国际组织进行交往; 接受外国派驻苏联的代表所呈递的国书; 委托主席团第一副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等。现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戈尔巴乔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