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苏联 正文

苏联·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

扫码手机浏览

苏联·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

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两院之一。为全苏联不分民族而代表一切劳动人民共同利益的机关。1922年底,苏联成立后,根据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制。1923年6月,在当时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内正式实行两院制。依照1924年、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权力机关的两院制得以延续下来。目前,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的构成原则是按人口相等的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选举1人。1984年第十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进行选举时,是以36万人为1个选区进行的; 全苏共设立750个选区,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代表750名。该院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每届任期5年。该院主席除领导本院工作外,还与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主席一起,轮流主持两院联席会议。该院与民族院任期相同、权力相等、人数相等 (从1979年第十届苏联最高苏维埃起) 。当该院与民族院发生意见分歧时,将争议的问题交由两院按人数同等原则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然后再交两院联席会议重新审议。如仍未能取得一致,可移到下一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讨论,或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全民公决。联盟院从其代表中选举出若干个常设委员会,以初步审议和准备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问题,并协助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其他决定的执行,监督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联盟院常设委员会就其管辖的问题有权听取苏联部长会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意见,有权向苏联部长会议提出建议。

更多信息:

本文由谋略学网整理发布,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

//www.mouluexue.com/sulian/20210428517.html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