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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苏联最高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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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苏联最高苏维埃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由任期相同(5年)、人数相等 (从1979年第十届苏联最高苏维埃起) 、权力相等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凡年满21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苏联公民均有当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的权利。苏维埃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会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包括: 例会、两院分别会议、两院联席会议、苏维埃闭会期间举行的两院常设委员会会议、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会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例会每年举行两次,属全体代表参加的定期会议。解决苏联最高苏维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规定统一的议事日程。第一次例会通常讨论、决定一些具体问题; 第二次例会主要讨论、决定下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以及本年度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两院分别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主要讨论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及其他问题。苏联法律在每个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后,即被认为通过。在新选出的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上,要选举产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最高法院并任命苏联总检察长。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它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代表的活动,召集例会和非常会议;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行使或参与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部职能。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问题:解决国家结构,监督宪法、法令、决议及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应向它报告工作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活动行使监督权。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主要职权: ①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 ②接纳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成立新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 ③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苏联国家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④设立对其报告工作的机关。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所作的下例决定也应由其批准: ①修改苏联现行立法文件; ②批准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疆界变更; ③根据苏联部长会议建议成立或撤销苏联各部和国家委员会; ④批准任免苏联部长会议的个别成员。在认为必要时,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审查属于苏联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问题。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机构的活动程序,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工作细则》及根据苏联宪法颁布的苏联法律规定。苏联曾分别于1937年12月12日、1946年2月10日、1950年3月12日、1954年3月14日、1958年3月16日、1962年3月18日、1966年6月12日、1970年6月14日、1974年6月16日、1979年3月4日和1984年3月4日选举产生了第一至第十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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