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苏联宪法监督制度
苏维埃国家为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保障宪法所确认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保障苏联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不受侵犯所规定的监督机构及其权限和监督程序,也包括苏维埃国家确认和查究违宪问题的手段和措施。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除了有全联盟的宪法以外,其15个加盟共和国和20个自治共和国均有各自的宪法,但苏联各成员国的宪法以及各级政府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苏联宪法,这是苏联的一项重要的宪制和法制原则。苏联宪法监督的任务是维护苏联宪制的统一和尊严,它不仅要求查明和排除各种违宪问题,而且还解决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政权的、法律纠纷的问题,其具体任务有以下几项: (1)保证各共和国宪法与联邦宪法相一致; (2) 查清和排除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文件; (3) 防止通过新的违宪的立法文件; (4) 保证一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活动准确无误地遵守宪法;(5) 解决国家机关之间有关职权范围的纠纷。苏联宪法监督既包括日常立法活动,也包括遵守现行宪法规范。苏联的宪法监督制度,早在第一部苏维埃宪法诞生时即已开始建立。列宁在1918年领导制定的苏俄宪法中就强调保障宪法的重要性,它不但在序言中指出这部宪法和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而且规定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最高立法、号令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以及各项苏联法律文件的实施。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建立后,宪法监督的范围更为广泛。根据苏联1924年宪法规定,在1924—1936年期间,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有苏维埃代表大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还有苏联最高法院。但是,由于苏联最高法院不直接享有对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以及加盟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权力,因而属于这类机构的违宪问题,苏联最高法院必须根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要求,方可进行处理。苏联1936年宪法通过后,宪法监督的职权完全集中于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这部宪法的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监督苏联宪法遵行情形,保证加盟共和国宪法与苏联宪法相一致。1977年颁布的苏联现行宪法规定: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苏联宪法的遵守情况,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苏联宪法;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监督苏联宪法的执行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相适应。由此可见,苏联现行宪法规定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一起,同为苏联宪法监督机关,这样就可以使宪法的贯彻实施置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经常监督之下。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分别设立许多常设委员会,特别是联盟院和民族院的法案委员会,在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参予监督苏联宪法以及各项法律和法令的执行。由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的增加,全面开展了常设委员会的活动,大大加强了苏维埃的工作,同时也加强了苏联最高苏维埃对苏联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从而发挥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监督宪法实施的作用,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宪制和法制的监督作用。苏联的宪法监督的主要特点是: (1) 苏联的宪法监督机构是由公民选举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这样的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使宪法监督富有权威性。(2) 苏联是个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都具有自己的国家主权,因此作为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就有全联盟的和各加盟共和国的两级最高苏维埃。(3) 苏联宪法监督的任务主要是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与法律和联邦宪法相一致。(4) 由于苏联是联邦制国家:为尊重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当苏联最高苏维埃发现加盟共和国有违宪问题时,在监督程序上一般采取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出通知给有关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让他们自己采取措施加以修改和纠正。(5)在实施宪法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种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使各种违宪问题都能授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使两院的各专门委员会成为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机关。应当看到,苏联宪法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有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又有权裁决法律是否违宪。也就是说,由最高立法机关来确认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在体制上是存在一定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