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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苏联劳动集体职工全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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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苏联劳动集体职工全体大会

苏联劳动者实现集体权力的直接民主的形式。考察苏联实现职工参加集体管理的所有形式,其中包括象生产会议和集体合同这样一些主要形式,可以发现,职工全体大会在苏联是个历史最久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形式。1917年11月14日,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工人监督条例》规定,工人监督由工厂委员会负责执行。按列宁的意见,这个机构的成员经由职工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后来工人监督发展为工人管理,组成管理企业的工人委员会的2/3的成员要由工人大会选举产生。因此,职工全体大会当时实际上享有工厂最高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职工全体大会作为一个集体机构是与劳动集体密切相联的。1977年苏联宪法对劳动集体法律主体的承认,特别是1983年《劳动集体法》的颁布,大大提高了劳动集体的法律地位,首先使职工全体大会直接实现劳动集体的权利固定下来,可以审理和决定属于劳动集体职权范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所有问题。《劳动集体法》改变了全体大会和行政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授予全体大会有权通过对集体成员和行政都必须遵守的决议。这意味着,职工全体大会现被看作是有权通过决议的实现企业管理的集体的权力机构。苏联提高职工全体大会的法律地位,加强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旨在实现经济集约化,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人的积极因素的主要手段有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体现劳动集体自治原则的全体大会行使集体全权的这一直接民主的形式,是结合实现这两种鼓励的有效途径。在全体大会上,全体职工讨论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审理和决定企业活动的其它重要的问题。劳动集体全体大会行使这些权力,实现全体职工作为全民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企业的共同管理者的主人翁地位,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苏联提高全体大会的法律地位,加强它的作用,也能弥补代表制民主的一些不足。直接民主和代表制民主 (亦即间接民主) 是实现民主的两种形式。在苏联企业的民主管理中,全体大会实现职工参与集体管理的直接民主的形式的发展是不充分的; 通过工会吸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传统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起初是由于俄国劳动群众“低度的文化水准”的限制,后来则因为不适当地加强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集中原则的结果。实行代表制民主把职工划分为 “积极分子”和“消极分子”。在生产领域里,这样划分的后果很坏,它往往在调动一部分职工积极性的同时,而挫伤了另一部分职工的生产热情。贯彻直接民主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潜力。经过全体大会实现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直接民主的形式还 “能彻底进行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达到 “战胜官僚主义”的目的。为了使职工全体大会真能有效地达到其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的目的,改革阻碍全体大会行使其集体权限的机制,其中首先是扩大企业的权力和修改《劳动集体法》,目前已势在必行。关于这点,戈尔巴乔夫在苏共二十七大明确表示: “需要彻底改进机制,使其能把这项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主原则和准则变成日常工作的实践。应该逐步扩大以劳动集体的决定作为最后决定的那些问题的范围,提高全体职工大会的作用和对执行大会的决定责任心。”从1987年6月苏联通过的 《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里,可略见苏联改进机制的一个大体的轮廓。新的 《国营企业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权力,苏联劳动集体职工全体大会被规定为行使劳动集体全权的主要形式,由劳动集体全体大会选举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干部的选举,已不再象以前那样仅限于基层一级,也不是如有些理论工作者提出的扩大到企业的中层,而是推广到从联合公司总经理到作业队长的每一级;还规定,由那一级选举产生的负责干部,可由那一级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它授权的机关——劳动集体委员会罢免。规定劳动集体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和决定罢免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是苏联对原有企业干部的任用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可改变原来企业干部只向上级负责,很少对职工负责的现象。根据新的企业法,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劳动集体委员会行使劳动集体的权限,作为劳动集体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实现集体权力的机构。劳动集体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督“全体大会决议的执行”,因此它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全体大会实现自己集体的权限。从《国营企业法》中可以看到苏共领导人所设想的企业管理的新体制——实行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劳动集体自治,但仍保留管理的一长制原则; 重视运用劳动集体全体大会这一直接民主的形式,但仍注意发挥劳动集体委员会这样的代表制民主形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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